居住證申領
辦理流程:申報人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縣(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縣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部門負責審核、簽發
所需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2、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照片;3、以合法穩定的就業為由申領的,一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的材料原件或復印件;4、以合法穩定住所為由申領的,一并提交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購房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5、以連續就讀為由申領的,一并提交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
辦理時限:15日
收費依據及標準:免費
居住證換、補領
辦理流程: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居住在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居住證持有人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所需材料:1身份證;2、居住證。
注意事項: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丟失補領的需要說明情況,核實后予以辦理。
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
收費依據及標準:免費
居住證簽注
辦理流程: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證簽發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本人居住證和居住證申領所需的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所需材料:1、居住證;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3、根據申請事由分別提供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等證件。
注意事項:1、逾期不超過半年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超過半年申請補辦簽注手續的,需重新申報暫住登記;2、證件打印的簽注日期均為辦理簽注當日,下次簽注日期仍以居住證簽發日期為標準每年簽注。
辦理時限:5日
收費依據及標準: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