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太康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難救助管理 辦法(試行)》已經(jīng)縣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5年7月29日
太康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難救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特殊困難的受害人進行及時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根據(jù)《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23〕1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太康縣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致受害人傷、殘或者死亡的一次性困難救助專項資金。
第三條 在太康縣轄區(qū)內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救助條件的,可以依照本操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向太康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救助中心)申請?zhí)悼h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難救助。
第四條 成立由縣財政局、公安局、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民政局、審計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局、公安局交警大隊等部門組成的太康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專班,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工作專班負責協(xié)調、研究救助基金運作,審定救助基金服務部門提交的重要議題和有關事項。
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專班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
第五條 縣財政局為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門。負責會同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專班成員單位研究制定一次性困難救助有關政策,并對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專班成員單位有義務協(xié)助救助基金服務部門做好一次性困難救助的有關事項。
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案件,對有關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對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提出初審意見,提交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審核。
第六條 堅持輔助性救助。救助基金是對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shù)氖芎θ私o予的輔助性救助。對于能夠通過訴訟獲得賠償、補償?shù)模话銘斖ㄟ^訴訟渠道解決,重點解決符合救助條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面臨的特殊困難,對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同一受害人只給予一次救助。
堅持公正救助。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救助條件,兼顧受害人實際情況和同類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數(shù)額,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發(fā)新的矛盾。
堅持屬地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受害人,不論其戶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則上都由案件管轄地負責救助。
第二章 一次性困難救助資金籌集
第七條 一次性困難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對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二)救助基金孳息;
(三)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shù)馁Y金;
(四)縣級以上政府按照規(guī)定安排的財政臨時補助資金;
(五)社會捐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章 一次性困難救助的條件及標準
第八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殘或死亡,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難,難以維持正常生活,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親屬可提出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
(一)受害人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來源;
(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的家庭成員部分或全 部無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
(三)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權行為中受害人無法通過訴訟獲得實際賠償?shù)模?/span>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證據(jù),妨害刑事訴訟的;
(三)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致使生活困難的;
(四)社會救助措施使受害人已經(jīng)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
第九條 一次性困難救助標準分以下情況給予救助:
(一)因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死亡,且受害人為家庭生活主要經(jīng)濟來源,致使家庭其他成員生活陷入困境,導致特殊困難的,一次性困難救助標準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二)因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傷殘,導致受害人家庭陷入困難的,參照河南省其他地市的一次性困難救助標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困難救助標準為:一般損失(傷殘8-10級),最高不超過1萬元;中等損失(傷殘4-7級),最高不超過3萬元;重大損失(傷殘1-3級),最高不超過5萬元;
(三)如遇特殊情況,由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服務中心報縣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專班研究確定。
第四章 申請所提交的材料及審核、辦理流程
第十條 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受害人或受害人親屬應向當?shù)毓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太康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和受害人基本資料;
(二)受害人、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親屬身份證復印件;
(三)戶口簿等可以證明申請人、受害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的資料;
(四)相關單位出具的受害人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戶口注銷證明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五)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受害人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或受害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六)受害人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對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難狀況的證明;
(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事故證明;
(八)救助基金服務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受害人或親屬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后,應對受害人是否符合救助條件以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走訪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至救助基金服務部門審核審批。
對不符合一次性困難救助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條 救助基金服務部門根據(j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后的相關材料進一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標準,由救助基金服務部門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直接撥付給申請人個人賬戶,不得以現(xiàn)金形式支付。
第五章 監(jiān)督措施
第十三條 一次性困難救助實施后,救助基金服務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定期派人調查申請人救助資金落實情況,并將申請人救助情況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 救助基金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公安局、衛(wèi)生健康委等有關單位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人或醫(yī)療機構、殯葬服務機構等相關單位提供不真實資料,騙取社會救助基金的,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機構和有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同一案件的同一當事人不得重復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傷、殘或者死亡的事故受害人。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困難,是指受害人符合第三章第八條規(guī)定救助情形的,肇事機動車逃逸無法查尋或經(jīng)法院判決無法執(zhí)行承擔賠償責任的,造成受害人家庭陷入特殊困境,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
第十九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傷殘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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